本案為機動車輛路邊違停開啟車門,導致行經車輛撞上之交通事故案件,事發地點路口無監視器可佐證。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方違規停車並貿然開啟車門,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對方未注意後方來車即開啟車門,應違反此項規定。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如行經車輛未保持適當安全距離,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四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考量對方違規停車並貿然開啟車門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建議先透過和解或調解程序尋求解決。如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但應注意舉證責任及可能需負擔部分過失責任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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