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群轉發逃票事件照片之著作權與名譽權爭議

律師您好,之前的台鐵逃票事件,當事人將自己的行為及自拍照上傳threads,想請問如果我截圖當事人的整篇公開貼文(貼文有他的自拍照)上傳到其他社群平台,並附上文字:現在人犯錯好像都喜歡昭告天下,妳要嘛就補票不然就躲好,偏偏你要po上網被人家罵等語。未公開其他個人資訊,如姓名學校或帳號名等。他後續自行刪除貼文,但他並未要求我刪文,我也並不知悉他已將文章刪除,過了大約12天左右我發現他刪除貼文,所以我也把我分享的刪掉。後續原發文者也公開承認違法並道歉。以上 1.針對此案例,未經他人同意截圖並上傳他人文章與自拍照,在基於評論立場下,是否構成侵害著作權? 2.是否造成妨害名譽、毀謗、人格權侵犯? 3.若對方提出告訴,成案機率高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截圖他人於社群平台公開承認逃票的貼文(含自拍照)並轉發評論,原貼文者後續刪除貼文,當事人發現後亦隨即刪除。本案涉及著作權、名譽權及人格權等法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著作權問題

  1. 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本案應符合合理使用:
    • 目的在於評論社會現象
    • 引用範圍應屬合理必要
    • 原貼文為公開發表著作
    • 知悉原文刪除後即移除轉發內容

二、名譽權及人格權問題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分析如下:

  1. 名譽權方面:

    • 評論內容針對行為本身
    • 評論基於真實事實
    • 未涉及過度貶抑用語
    • 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2. 人格權方面:

    • 未揭露額外個人資訊
    • 來源為當事人自行公開內容
    • 知悉原文刪除後即移除

參、處理建議

  1. 現階段建議:

    • 保存相關證據以備查證
    • 若收到刪除要求可善意配合
    • 避免進一步散布相關內容
  2. 未來類似情況建議:

    • 可適度遮蔽個人特徵
    • 評論重點維持在事件本質
    • 定期確認原始內容狀態

肆、結論

  1. 關於著作權問題,考量本案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合理使用規定,應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 關於名譽權及人格權問題,考量評論內容合理且基於公共利益,未過度揭露個人資訊,可能不構成民法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3. 若對方提出告訴,基於上述分析,成案機率應屬較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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