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於無號誌路口與有號誌主幹道交會處,當事人於無號誌路口已停車觀察,確認主幹道為紅燈後前進,但在通過路口過半時,主幹道號誌轉為綠燈,導致發生碰撞事故。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第2條第3款規定,公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為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之職責。本案涉及號誌轉換時間之合理性,應可向相關單位確認號誌時制是否適當。
考量當事人已盡注意義務且先行進入路口,應享有優先通行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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