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乘機車從後方擦撞前方機車 對方 與乘客僅擦傷 做筆錄談到狗壓到腳 事後兩個月後說狗死亡 因此對方要求賠20萬 我方保險理賠僅5萬元 對方不願意和解改走法院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規定:「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本案應屬該法規範範圍。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之交通事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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