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停在機車格等紅燈準備右轉進學校,我有打方向燈,快綠燈的時候對造直行車突然從我右後方騎至路肩欲超車直行,發生車禍。對造跟我說他沒看到我的方向燈,他也知道要從左邊超車,求問這樣肇責誰比較大
本案為機車事故,當事人停等紅燈並打右轉方向燈準備右轉進入學校,對造機車從右後方路肩超車欲直行時發生碰撞。對造表示未看見當事人方向燈,且承認知悉應從左側超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對造駕駛人未盡注意義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案當事人已盡注意義務並依規定打方向燈,應無與有過失情形。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對造未注意前車狀況,應負較大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當事人已依規定顯示方向燈,符合規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與對造協商賠償時,可主張:
關於本次車禍事故,考量對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且未注意前車狀況,應負較大責任(約70-80%)。建議先與對方協商和解,若無法達成共識,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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