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二次追撞責任歸屬爭議

當時我跟第一個人發生車禍追撞,因此保留現場不動,後來警察前來處理,處理到一半有第二個人開車撞擊我們現場的機車,對方說因為我們沒有放警示牌,且警察沒有指揮,造成他看不到,要求我們賠償,請問是否合理,責任歸屬應在誰身上?警察需要負起賠償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第一位駕駛發生追撞車禍,保持現場等待警方處理
  2. 警方到場處理過程中,第二位駕駛撞擊現場機車
  3. 第二位駕駛主張因現場未放置警示牌且無警察指揮而肇事,要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第一起事故當事人責任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事故當事人應:

  1. 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2. 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
  3. 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

本案當事人雖未設置警告標誌,但已遵守保持現場及通知警方之義務,應負部分責任。

二、第二位駕駛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二位駕駛應:

  1. 注意前方路況
  2. 保持安全距離
  3. 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故第二位駕駛未盡注意義務,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三、警察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1. 警察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交通指揮及現場安全
  2. 除非能證明警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應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各方保存現場照片等證據
  2. 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釐清各方過失責任比例
  3. 透過保險公司或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

肆、結論

  1. 考量第二位駕駛未盡注意義務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建議其應負擔主要責任
  2. 關於第一起事故當事人未設置警示標誌,應負擔部分責任
  3. 考量警察執行職務並無重大過失,建議無須負擔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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