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我跟第一個人發生車禍追撞,因此保留現場不動,後來警察前來處理,處理到一半有第二個人開車撞擊我們現場的機車,對方說因為我們沒有放警示牌,且警察沒有指揮,造成他看不到,要求我們賠償,請問是否合理,責任歸屬應在誰身上?警察需要負起賠償責任嗎?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事故當事人應:
本案當事人雖未設置警告標誌,但已遵守保持現場及通知警方之義務,應負部分責任。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第二位駕駛應:
故第二位駕駛未盡注意義務,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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