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遭二次追撞責任歸屬爭議

當時我跟第一個人發生車禍追撞,因此保留現場不動,後來警察前來處理,處理到一半有第二個人開車撞擊我們現場的機車,對方說因為我們沒有放警示牌,且警察沒有指揮,造成他看不到,要求我們賠償,請問是否合理,責任歸屬應在誰身上?警察須負賠償責任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起車禍事故:

  1. 第一起為當事人與第一位駕駛人發生追撞事故
  2. 第二起為處理第一起車禍期間,第二位駕駛人撞擊現場機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第二位駕駛人責任: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第二位駕駛人未能注意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安全措施,應負主要過失責任
  1. 警察責任:
  •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本案警察已在現場執行職務,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應負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當事人義務:
  • 當事人已依規定停留現場等待警察處理,應已盡相關義務
  • 現場有警車及警察人員在場,已具警示作用
  1. 第二位駕駛人違規:
  • 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負起未盡駕駛注意義務之責

參、處理建議

  1. 對第二位駕駛人求償要求:
  • 建議予以拒絕
  • 保存現場照片、行車記錄等證據
  • 請警方製作詳細事故調查報告
  1. 後續處理:
  •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依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 必要時可請求交通事故鑑定

肆、結論

  1. 考量第二位駕駛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建議其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2. 關於警察責任部分,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除非能證明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應負賠償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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