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現場遭二次追撞責任歸屬爭議

當時我跟第一個人發生車禍追撞,因此保留現場的車禍狀況不動,後來警察前來處理,處理到一半有第二個人開車撞擊我們現場的機車,對方說因為我們沒有放警示牌,且警察沒有指揮,造成他看不到,要求我們賠償,請問是否合理,責任歸屬應在誰身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起車禍事故:

  1. 第一起為當事人與他人發生追撞事故,當事人依法保留現場等待警察處理
  2. 第二起為警方處理第一起車禍時,第三人因稱未見警示牌而撞擊現場機車,並要求賠償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第二起車禍肇事者應負主要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三人未注意路況而撞擊,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2. 與有過失之考量:

    •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即使未設置警示牌,考量警察已在現場處理,現場應有一定警示效果,第三人仍應負主要責任。

二、行政責任

  1. 雖未設置警示牌可能構成行政疏失,但:
    • 警察已在現場執行公務
    • 現場有警車及警察人員,已具警示作用
    • 此疏失程度應不足以完全轉移事故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留現場照片、錄影
    • 請警察製作完整事故紀錄
    • 記錄天候、光線等環境因素
  2. 法律程序:

    • 若對方提出賠償要求,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其應負主要過失責任
    • 即使承認未設警示牌之疏失,仍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責任應予減輕

肆、結論

考量第二起車禍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責任,建議:

  1. 堅持第三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2. 若進入調解或訴訟程序,可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就未設警示牌部分協商可能的責任分配
  3.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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