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左轉變換車道致追撞事故責任認定

今天第一位機車駕駛要左轉,有打方向燈,有看後照鏡,也有回頭看,變緩慢向內線切入,但後方明明有人,第一位機車駕駛仍向內,造成後方第二位機車駕駛閃避不及追撞,這樣肇責在誰身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機車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兩造當事人:

  1. 第一位機車駕駛(前車):欲左轉並向內線切入,雖有打方向燈、看後照鏡及回頭觀察
  2. 第二位機車駕駛(後車):直行時與前車發生追撞事故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前車駕駛人應負主要過失責任: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2項規定:「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 前車雖已盡基本安全措施,但明知後方有來車仍強行切入,應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稱之過失行為
  1. 後車駕駛人應負次要過失責任: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後車未能及時採取安全措施,可能構成與有過失
  1. 損害賠償責任:
  •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本案應依雙方過失程度,適當分配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雙方當事人可能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受行政處罰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雙方先行協商和解:
  • 前車駕駛建議承擔約70%責任
  • 後車駕駛建議承擔約30%責任
  1. 若無法達成和解:
  • 可向監理機關申請肇事責任鑑定
  • 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肆、結論

  1. 考量前車變換車道未讓直行車先行之行為可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建議承擔主要責任
  2. 考量後車未能及時採取安全措施可能構成與有過失,建議承擔次要責任
  3. 建議雙方依據過失比例進行損害賠償之協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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