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之基本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從後方擦撞前車,應構成過失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範圍
若能證明狗隻死亡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但書之法理,對此部分損害可主張免責。
和解建議 建議再次嘗試和解,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範圍內進行賠償協商,以避免訴訟成本。
訴訟準備 若進入訴訟程序,應注意:
關於車禍造成之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應依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考量狗隻死亡與車禍之因果關係難以證明,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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