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為學校學生,學校要求在演講活動時簽署肖像權同意書,以便將演講過程拍攝成影片。學校採取強制要求簽署的立場,當事人不願意簽署但面臨壓力。
肖像屬個人資料之範疇,學校蒐集、處理或利用學生肖像應符合個資法規定。
告知義務
考量本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及人格權議題,建議:
學校應尊重學生對個人資料的自主決定權,不應強制要求簽署同意書
建議當事人保留相關往來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學校應提供合理替代方案,平衡活動需求與個人權利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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