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遭地下匯兌業者持槍搶劫傷害案

移工A想要匯錢回家鄉,找上地下匯兌業者甲、乙。交易時 •甲、乙二人預藏槍械,告訴A:因為地下匯兌是犯罪,為了掩人耳目,要在車上進行。A聽信而上車。乙開車,甲對A說先來驗鈔,確認金額後會馬上透過網路匯款,A 因此把裝著 100萬元的提袋交給甲。點鈔過程,甲按照與乙的商議而大喊「假鈔!」乙迅速停車、下車,拉開A身旁的車門,持逼真的空氣槍抵著A,喝令:「敢騙我們?不想活了!下車!」A堅持要先拿回錢,爭奪間甲將A 踹下車,乙接著持預藏的鐵棍猛敲,致A頭破血流、暈眩倒地。乙跳上車駛離現場。問:甲、乙的刑事責任如何? 有刑法339、346、328第一項、329、330、277第一項、28條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甲、乙二人以地下匯兌為由,預謀設計移工A上車交易,並預藏槍械及鐵棍。交易過程中,二人以「假鈔」為由,持空氣槍威脅A下車,並在A反抗時將其踹下車並以鐵棍毆打致傷,最後搶走A的100萬元現金逃逸。

貳、法律分析

一、強盜罪

依刑法第328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甲、乙二人應成立強盜罪:

  1. 主觀上具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
  2. 客觀上以持空氣槍脅迫及踹人、毆打等強暴手段
  3. 致使A不能抗拒而取得其100萬元現金

二、加重強盜罪

依刑法第330條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結夥三人以上犯之者。二、持有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者。」

本案中,甲、乙二人應成立加重強盜罪:

  1. 預先持有空氣槍、鐵棍等兇器
  2. 二人結夥犯強盜

三、共同正犯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甲、乙二人應構成共同正犯:

  1. 共同謀議實施強盜
  2. 分工合作(一人開車、一人驗鈔)
  3. 共同實行強盜行為

四、傷害罪之想像競合

甲、乙對A造成傷害雖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因係強盜行為之手段,依法條競合原則,應為強盜罪所吸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加重強盜罪論處甲、乙二人
  2. 考量下列加重量刑事由:
    • 預謀犯案
    • 手段殘暴
    • 犯罪所得金額龐大
    • 被害人為弱勢移工

肆、結論

關於本案,甲、乙二人應依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論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議檢察官以共同正犯起訴,並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同時建議被害人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以保障其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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