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預購商品並支付訂金,但賣家遲遲未出貨且拒絕退還訂金。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消費者與賣家就商品買賣達成合意並支付訂金,應已成立有效之買賣契約。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訂金之效力包含:
本案因賣家遲遲未出貨,可能構成可歸責於受訂金當事人之事由,消費者應可請求加倍返還訂金。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賣家收取訂金後未履行給付義務,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原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然本案因商品從未送達,消費者可能得主張契約解除權。
考量本案賣家遲遲未出貨可能涉及債務不履行,建議消費者可依民法第249條規定請求加倍返還訂金,或依民法第179條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建議先循協商途徑解決,若無效再考慮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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