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1條在現行法規中無法找到的疑問,以及現行法第15條之適用進行說明。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規定,主要規範三大面向:
保密義務規範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安全保護措施 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文書揭露限制 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已完整規範被害人保護事項,無須另立第15-1條。若在其他資料中看到第15-1條之引用,應以現行法第15條之規定為準。
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適用,建議依現行法條規定執行被害人之保護措施,並確實遵守保密義務。若發現舊有資料引用第15-1條,應以現行法第15條之規定為準,以確保被害人權益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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