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與 B 兩人為夫妻,某日,A 發現其妻 B 瞞著他購入不少 999 純金金 條,A 因而起了殺意,欲殺害 B 之後獲取該批金條。故甲在網路上購 得號稱可殺人於無形之致命毒藥,然而該賣家根本是騙子,A 渾然不 知這毒藥其實只是換了包裝的「伏冒熱飲」。 於是 A 趁機將其購得的毒藥加入 B 的紅茶中,B 不疑有他,拿起來一 飲而盡,但隨即感到胸口一陣灼熱,衝至廁所一陣狂嘔,A 見狀以為 藥效發作,A 於心不忍,於是火速將 B 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向急診醫 師坦承下藥一事並拿出剩餘的毒藥提供檢驗。 經醫師診斷後,發現 B 只是因吃過多肉粽導致胃食道逆流,不僅體內 完全無毒物反應,A 所稱之毒藥也只是綜合維他命,完全無害。 請問:A 之行為在刑法上該如何定性?
本案為 A 因發現妻子 B 私下購買金條,起意殺害 B 以獲取金條。A 在網路購買所謂「致命毒藥」(實為感冒熱飲)加入 B 的紅茶中。B 飲用後因其他原因不適,A 誤以為藥效發作而將 B 送醫,經檢查發現所謂毒藥實為無害的綜合維他命。
依刑法第26條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本案應考量:
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本案:
考量本案 A 所使用之方法客觀上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無危險性,應依刑法第26條規定認定為不能犯而不予處罰。建議相關單位應著重於協助解決其家庭問題,避免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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