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案-不能犯之認定

A 與 B 兩人為夫妻,某日,A 發現其妻 B 瞞著他購入不少 999 純金金 條,A 因而起了殺意,欲殺害 B 之後獲取該批金條。故甲在網路上購 得號稱可殺人於無形之致命毒藥,然而該賣家根本是騙子,A 渾然不 知這毒藥其實只是換了包裝的「伏冒熱飲」。 於是 A 趁機將其購得的毒藥加入 B 的紅茶中,B 不疑有他,拿起來一 飲而盡,但隨即感到胸口一陣灼熱,衝至廁所一陣狂嘔,A 見狀以為 藥效發作,A 於心不忍,於是火速將 B 送至醫院急救,同時向急診醫 師坦承下藥一事並拿出剩餘的毒藥提供檢驗。 經醫師診斷後,發現 B 只是因吃過多肉粽導致胃食道逆流,不僅體內 完全無毒物反應,A 所稱之毒藥也只是綜合維他命,完全無害。 請問:A 之行為在刑法上該如何評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A 因發現其妻 B 私下購入大量金條,起意殺害 B 以獲取金條。A 在網路上購買所謂「致命毒藥」(實為無害的感冒熱飲),並將其加入 B 的紅茶中。B 飲用後因食用過多肉粽而出現不適症狀,A 誤以為是毒藥發作,立即將 B 送醫並坦承犯行。經檢驗,所謂毒藥實為無害的綜合維他命。

貳、法律分析

一、殺人未遂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1. 主觀要件:
  • A 具有殺人故意,欲藉由投毒方式殺害 B
  • A 不知所購買之「毒藥」實為無害物質
  1. 客觀要件:
  • A 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將「毒藥」加入紅茶)
  • 因方法不能而未達到殺人結果

二、不能犯之認定

本案應成立殺人罪之不能犯:

  • A 所使用之方法客觀上不可能達到殺人目的
  • A 主觀上不知該方法不能發生犯罪結果
  • 符合刑法第26條規定之不能犯要件

三、中止未遂之適用

本案可能成立中止未遂:

  • A 在 B 出現不適症狀後,立即採取救助行為
  • 主動送醫並坦承犯行
  • 可能符合刑法第27條第1項之中止未遂要件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以殺人罪之不能犯論處,但考量:
  • A 具有悔意並採取積極救助行為
  • 主動坦承犯行
  • 所用方法客觀上無法造成傷害
  1. 可能依中止未遂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建議考量下列量刑因素:

  • 夫妻關係修復可能性
  • 犯罪動機係因財務糾紛
  • 被告悔意表現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人雖有殺人故意,但因方法不能而未能達成,且事後有積極防止結果發生之行為,建議:

  1. 依殺人罪之不能犯論處
  2. 適用中止未遂之規定
  3. 綜合考量各項情狀,建議從輕量刑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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