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愛的律師您好: 您好,我是任職於某國小的正式教師,具有公務員身份。現因一件刑事案件事宜,懇請您提供法律協助與建議,以下為案件詳情與我目前面臨的困境: ⸻ 【案件經過與進度】 本人日前因爲情感問題分手9年的伴侶,身心靈狀態不佳、有尋求線上諮商,前陣子因一時衝動多次偷竊兩位被害人錢包的錢財(幾百塊到幾千),經被害人報案後,已於今日(2025年6月9日)完成至派出所做筆錄。 在事後與被害人(同事)進行聯繫與溝通後,雙方已初步達成和解共識,並預計於下週二(2025年6月17日)一同前往警察局簽署正式的和解書文件。 ⸻ 【我的三項訴求與困難】 1. 爭取最輕處分或緩起訴處理 我希望能透過誠意和解與後續的補償行動,爭取緩起訴或最低處分,避免對個人職涯與人生造成重大打擊。請問除了和解外,我還可以主動提出什麼補救行動(如悔過書、法治教育、自願勞動服務等)來向檢察官展現悔意? 2. 正式教師(公務員)身分影響疑慮 由於我是教育體系的編制內教師,懇請您說明若此案進入檢察官起訴程序,或即使判緩刑,是否會對我造成停職、記過、撤職等行政懲處風險?未來是否會影響教師升等或轉任? 3. 請求文件僅寄送至現居地或工作地,避免寄送至戶籍地 因個人家庭因素,我不希望任何刑事案件文件(如傳票、公文)寄到戶籍地,懇請指導我應如何向警方或檢方正式申請更改收件地址?是否需書面陳述或委任律師代為處理? ⸻ 非常感謝您撥冗閱讀此信,也懇請您協助指引我接下來應採取的法律行動,讓我能夠誠實面對錯誤並妥善處理後續影響。
當事人為具公務員身分之國小正式教師,因情感因素一時衝動對兩位被害人(同事)實施竊盜行為,涉案金額從數百至數千元不等。案件已進入警方調查階段,當事人已完成警詢筆錄,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共識,預計於2025年6月17日簽署和解書。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構成竊盜罪。
考量以下減輕事由:
依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8條規定,如教師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服務學校應於解聘、停聘或免職之書面通知送達後七日內進行通報。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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