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對造發生車禍事故,雙方已達成和解共識,需要製作書面和解契約。
保險給付請求權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於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應對請求權人負保險給付之責。
保險給付期限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第2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事故通報義務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4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或加害人應立即報請當地警、憲機關處理,並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
考量本案已達成和解共識,建議依上述建議事項製作完整和解書,以確保雙方權益。若對和解內容有疑慮,應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完整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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