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與對方決定雙方私下和解保險介入處理,可是保險介入幫忙修車後對方卻說保險都無聯絡而對方車子已經進入了修理廠在修車且有照片跟證據該怎麼辦?
當事人與對方發生車禍後,雙方原同意由保險公司介入處理和解及修車事宜。然而對方表示未收到保險公司聯絡,且已將車輛送修並具有相關照片與證據。
依據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及地震保險基金辦理本保險承保、理賠及會計處理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分別依據住宅地震保險承保理賠作業處理要點及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會計處理原則為之。」雖然本條適用於地震保險,但可類推適用於一般車禍保險理賠程序應遵循相關作業處理要點。
對方已有修車照片等證據,應可能影響理賠金額認定。建議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查明「理賠申請文件及程序」,以確保理賠權益。
雙方若僅為口頭約定由保險公司處理,缺乏書面和解契約,可能產生爭議。建議應保留與對方協商的相關通訊紀錄,以作為後續處理依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保險理賠爭議,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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