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去年12月初闖紅燈撞到人對方手腳骨折,對方經過四個月的就醫,目前可坐輪椅行動,已在今年五月對我進行過失傷害提告。我會在偵查庭上承認自己全責,想請問有沒有其他我該該注意的地方?
當事人於去年12月因闖紅燈肇事,造成被害人手腳骨折受傷,被害人經過4個月治療後可坐輪椅行動,並於今年5月對當事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當事人表示願意承認全部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因過失闖紅燈導致車禍,應負擔下列損害賠償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當事人應受行政罰鍰處分。
本案因闖紅燈造成他人受傷,應涉及過失傷害罪。考量以下因素可能影響量刑: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罰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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