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犯了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今天已經7月2號,7/9號就會被拘提,現況要繳納18萬真的困難,還有兩個小孩需要撫養7歲、6歲,分期付款三個月,一個月就要六萬,我們也無力負擔,男友已真心懺悔,當時也是因為工作不穩定沒錢他才會這麼做。其中提到的攜帶美工刀,是因為他早上有上半天班,會把工具放在包包裡,已有向法官解釋,並為拿出使用,但還是被判加重。想詢問還有什麼方式能夠補救?現在去申請勞役還來得及嗎?會通過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規定:「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考量本案執行在即(7月9日),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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