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本案應屬消費借貸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原借款20萬元,約定還款總額25萬元,差額5萬元應視為利息,應檢視其利率是否超過法定上限。
本票記載金額23萬元與實際約定還款金額25萬元不符,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本票僅具擔保功能,實際債權債務關係應以原始消費借貸契約為準。
建議依原始借貸契約履行:
利率合法性檢視:
債務清償建議:
關於剩餘還款金額爭議,考量本案為消費借貸契約關係,應以原始契約約定之25萬元總額為準,故建議履行剩餘5萬元之給付義務。惟建議重新檢視利息計算方式,確保未超過法定利率上限,如有超過部分則應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認定無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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