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和解金建議 有露頭像大頭貼 對方第一次道歉未署名不成立後續對方配偶網路公開聲明我們要求署名是在霸凌,後續我提告 對方第一次筆錄未到案,警方通知我做第二次指認發出正式通告對方才與警方約時間筆錄,近日因對方朋友勸說才署名道歉談和解
本案當事人遭他人未經同意使用照片作為頭像,對方雖有道歉但未署名,其配偶又在網路公開指控當事人要求署名是霸凌。當事人提告後,對方起初未到案配合警方調查,經警方正式通知及友人勸說後才願意署名道歉並談和解。
告訴期限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本案當事人應注意告訴期限之遵守。
妨害秘密罪 本案對方未經同意使用當事人照片,應涉及妨害秘密罪。
誹謗罪 對方配偶在網路公開指控當事人霸凌,可能涉及誹謗罪。
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對方已表達和解誠意,且願意署名道歉,建議可透過和解方式處理本案。惟應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之告訴期限,並妥善約定和解條件及執行方式,以確保當事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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