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他人於網路上進行謾罵及散播不實謠言,造成名譽受損,擬尋求法律救濟。
人格權保護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人格權受侵害時,應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應得請求防止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因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請求權之限制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此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行為人於網路上散播不實謠言,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考量本案涉及網路名譽侵害,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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