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當事人涉及轉售黃牛票行為,已收到主管機關陳述意見通知書,擬了解陳述意見之回覆方式及其對裁罰之影響。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票券而轉售圖利者,應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萬元以下罰鍰。
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陳述意見之效果:
考量本案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規行為,建議當事人應把握陳述意見機會,以誠懇態度如實陳述,並表達悔意,以爭取較輕之處分。同時應注意不可為不實陳述,以免反致不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