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目前有租屋爭議想詢問: 我是以次承租人(房東是二房東)的身份承租一間雅房,租期到今年10月底,合約有載明一條: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質期間內己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己方應賠償甲方 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而我在六月底已提早搬離,目前房東說押金不退,理由是我違約提前解約。 合約一開始收取兩個月押金,前面已被扣除一個月作為補償(她主張的),現在剩下最後一個月押金我希望能拿回至少一個月,但她的回覆為:「如果在八月份前有順利找到房客的話 再扣除其他雜費費用 可以歸還」 📌 想詢問的重點問題 合約中有規定提前搬離需賠償兩個月租金,但我是否仍有可能追回剩下的一個月押金? 合約是與二房東簽訂的,這樣的合約是否具法律效力? 鑰匙我已歸還,目前房間沒有損壞情形,是否能主張部分退還押金? 若她主張不退任何押金,我是否可透過小額訴訟或其他方式討回部分金額? 📌 可提供的資料 當初簽署的租約 對話紀錄(包含提早解約通知、歸還鑰匙、索回押金的訊息)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案次承租契約應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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