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約被二房東扣光押金,租約規定賠償兩個月租金合理嗎?

您好,我目前有租屋爭議想詢問: 我是以次承租人(房東是二房東)的身份承租一間雅房,租期到今年10月底,合約有載明一條: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 1•租質期間內己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己方應賠償甲方 兩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 而我在六月底已提早搬離,目前房東說押金不退,理由是我違約提前解約。 合約一開始收取兩個月押金,前面已被扣除一個月作為補償(她主張的),現在剩下最後一個月押金我希望能拿回至少一個月,但她的回覆為:「如果在八月份前有順利找到房客的話 再扣除其他雜費費用 可以歸還」 📌 想詢問的重點問題 合約中有規定提前搬離需賠償兩個月租金,但我是否仍有可能追回剩下的一個月押金? 合約是與二房東簽訂的,這樣的合約是否具法律效力? 鑰匙我已歸還,目前房間沒有損壞情形,是否能主張部分退還押金? 若她主張不退任何押金,我是否可透過小額訴訟或其他方式討回部分金額? 📌 可提供的資料 當初簽署的租約 對話紀錄(包含提早解約通知、歸還鑰匙、索回押金的訊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以次承租人身分向二房東承租雅房
  • 租期原定至今年10月底,於6月底提前搬離
  • 原收取2個月押金,已被扣除1個月作為提前解約補償
  • 房東以合約第18條約定(提前解約需賠償2個月租金)為由拒絕退還剩餘押金

貳、法律分析

一、次承租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443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本案次承租契約應具有法律效力。

二、違約金約定之效力

  1. 依民法第2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2. 然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3. 本案約定提前解約需賠償2個月租金,應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而請求酌減。

三、押金返還請求權

  1. 押金性質為擔保租賃契約之履行
  2. 房東得於租賃關係消滅後,扣除承租人應負擔之費用
  3. 本案房間無損壞且已返還鑰匙,應有部分押金返還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一、和解協商途徑

  1. 建議先向房東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
  2. 提出房屋無損壞之證據,要求返還部分押金
  3. 可透過存證信函表達訴求

二、法律救濟途徑

  1. 可向當地消保官申訴
  2. 可申請調解程序
  3. 若調解不成,可提起小額訴訟請求返還押金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違約金約定可能過高,建議依民法第252條請求酌減至相當數額
  2. 房屋無損壞且已返還鑰匙,應有部分押金返還請求權
  3. 建議先透過和解協商方式處理,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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