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星期天7/12與賣方簽了買賣合約,買了一間苗栗高鐵站附近的透天厝 ,但後來發現有一些問題,例如自家土地上面有一路燈。今天晚上自己調閱使用執照,發現一樓的空間都是登記成法定停車空間,這樣跟他原本有隔成室內客廳廚房廁所,是不同的使用用途 ,我想要解約,但已經付了第一期款220萬,請問有什麼辦法不要被罰款的情況下,也讓賣方同意解約?
當事人於7/12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支付第一期款220萬元。事後發現:
依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本案一樓停車空間變更為居住空間,應屬違法使用。
依民法第355條第2項規定:「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本案賣方若故意隱匿一樓違規使用情形,應可能需負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本案房屋實際使用與登記不符,應可能構成物之重大瑕疵。
考量本案房屋一樓違規使用可能涉及建築法第73條之違法情形,且賣方可能故意隱匿此重大瑕疵,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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