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4.20發生衝突...對方不滿我們的狗叫聲吵到他(但起因是他在我們家門口喝酒...)之後發酒瘋對我們咆嘯、我們報警處理.... 後續關係就不太好...現在又規定我們說、它們家門口的水溝我們不能使用...(後續有跟里長警察確認、水溝是共有的、我們無須理會) 因我們是新搬過去的、對方是在地住很久的... 所以凡事都要占我們便宜 在114.07.19又在門口喝酒、發酒瘋出言恐嚇要來暴力手段、監視器都要錄下證據...請問這個要怎麼處理?
立即性處理:
預防性措施:
考量對造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存相關證據。
關於水溝使用權限爭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建議透過里長協調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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