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酒後恐嚇要動暴力還錄影存證,該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114.04.20發生衝突...對方不滿我們的狗叫聲吵到他(但起因是他在我們家門口喝酒...)之後發酒瘋對我們咆嘯、我們報警處理.... 後續關係就不太好...現在又規定我們說、它們家門口的水溝我們不能使用...(後續有跟里長警察確認、水溝是共有的、我們無須理會) 因我們是新搬過去的、對方是在地住很久的... 所以凡事都要占我們便宜 在114.07.19又在門口喝酒、發酒瘋出言恐嚇要來暴力手段、監視器都要錄下證據...請問這個要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時間:114年4月20日起至114年7月19日
  2. 地點:住家門口
  3. 當事人:
    • 申訴方(新搬遷戶)
    • 對造(在地居民)
  4. 爭議事項:
    • 對造在申訴方門口喝酒滋事
    • 對造限制申訴方使用公共水溝
    • 對造出言恐嚇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關於水溝使用限制
  •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 公共水溝為共用部分,對造限制使用之行為應構成妨害所有權之行使

二、行政責任

  1. 關於喝酒滋事行為
  •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對造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之行為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性處理:

    • 保存監視器影像等相關證據
    • 製作糾紛紀錄日誌
    • 遇有威脅恐嚇立即報警處理
  2. 預防性措施:

    • 加強監視設備建置
    • 與里長保持聯繫
    • 避免直接衝突

肆、結論

  1. 考量對造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行為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規定,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並保存相關證據。

  2. 關於水溝使用權限爭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建議透過里長協調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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