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112年7月23日在南投市遭詐騙集團詐騙金錢。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詐騙集團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當事人財產權。
若涉及多名詐騙集團成員,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該等人員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詐騙行為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建議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本案涉及詐欺犯罪,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上述防範措施,並保全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刑事偵查及民事求償程序之進行。同時應注意相關時效規定,適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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