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判決撤銷。 徐梓皓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 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伍年。 這是我的判決,需要入監嗎?需要注意什麼?
當事人徐梓皓因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法院判決: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本案應屬符合緩刑要件:
依刑法第76條規定,若緩刑期滿且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應失其效力。
依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規定,以下情形可能導致緩刑撤銷:
考量本案已獲判緩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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