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騎車在較狹窄的道路轉彎處,與前方汽車停下等左彎車轉向過來,但因空間不夠,前方汽車即倒退,卻沒有注意到我,撞到我前輪擠壓到致使我跌倒,然後我把車扶起來,對方下車詢問是否報警叫救護車,我說不用,私下和解即可,於是用手機錄下對方車號,說明”我於某某處與車號***的汽車擦撞,被撞機車車號xxx,會去機車行檢查取得維修報價,再與汽車車主聯繫要求賠償” 請問 1. 這種當下沒報警處理狀況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肇事逃逸或我反而成為肇事者? 2. 因為我腳踝有小擦傷,臀部輕微酸痛,是否要去醫院開診斷證明然後去警局補備案?
當事人騎乘機車於狹窄道路轉彎處,與前方等待左轉之汽車發生擦撞。汽車倒退時未注意後方機車,致使當事人跌倒受輕傷。雙方當場未報警處理,僅以手機錄下對方車號並表示將取得維修報價再聯繫賠償。
依據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
考量當事人:
考量本案已有現場錄影存證,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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