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私了後對方又要求加賠,已有收款證明我該理會嗎?

我與他人擦撞,我方是行駛車輛,對方車輛停駛在紅線上並且轉彎處100公尺內停放,當下確認車損僅後照鏡損害,當下與車主討論完,雙方不報警私下處理,先行以500元賠償,並附上轉帳證明與對方收款證明後,方才離去,後續對方說明有其他車損並附上報價單6000元整,請問我還需要做後續賠償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他方車輛發生擦撞事故,當時確認僅後照鏡受損
  2. 對方車輛違規停放於紅線及轉彎處100公尺內
  3. 雙方當場達成和解,以500元賠償並有轉帳及收款證明
  4. 事後對方提出額外6000元維修費用要求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和解效力分析
  •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有確定效力
  • 雙方已完成和解並有轉帳及收款等書面證明
  • 若和解內容明確限定賠償範圍,應可主張和解效力阻卻後續請求
  1. 與有過失之適用
  • 對方違規停車應構成與有過失情形
  • 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本案對方違規停車行為應可主張減輕賠償責任

二、行政責任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對方車輛停放於轉彎處100公尺內屬違規行為
  • 此違規事實可作為對方與有過失之佐證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建議保存當時和解相關文件、轉帳及收款證明
  • 建議補充拍攝事故地點,佐證對方違規停車位置
  1. 溝通協商
  • 可向對方說明已完成和解且其違規停車構成與有過失
  • 若需進一步協商,建議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
  1. 法律程序
  • 若對方提起訴訟,可主張和解效力及對方與有過失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評估是否需要進行後續法律行動

肆、結論

  1. 考量雙方已完成和解且有書面證明,建議可主張和解效力,無須進行後續賠償
  2. 若對方堅持請求,建議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並主張對方與有過失以減輕賠償責任
  3. 未來類似情況建議:
    • 車禍發生時應報警處理
    • 和解時應明確記載賠償範圍
    • 完整保存現場照片等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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