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有跟人家合股投資露營區.資金個半.土地是我的朋友承租.契約是跟我個人名意簽約.地上物是跟朋友投資興建使建照是朋友的名字.營登也是朋友的名字.當初有共識給朋友經營所以營登獨資只寫朋友獨資.後來因為發覺朋友經營有問題.跟他說要辦合股.他也同意.給了他的證件大小章.去辦申請時又打給營登承辦人說他的證件被盜用.要求退件 .請問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各出資一半,應已構成合夥關係。同條第2項規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因此雙方的出資形式均應認定為合法出資。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本案露營區之財產應為雙方公同共有,不因營業登記為朋友獨資而受影響。
朋友作為實際經營者,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朋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朋友可能違反此項義務。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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