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20

合夥投資露營區被夥伴阻撓變更營登,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我想請問一下.我有跟人家合股投資露營區.資金個半.土地是我的朋友承租.契約是跟我個人名意簽約.地上物是跟朋友投資興建使建照是朋友的名字.營登也是朋友的名字.當初有共識給朋友經營所以營登獨資只寫朋友獨資.後來因為發覺朋友經營有問題.跟他說要辦合股.他也同意.給了他的證件大小章.去辦申請時又打給營登承辦人說他的證件被盜用.要求退件 .請問律師我們要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朋友共同投資露營區,雙方各出資一半
  2. 土地為朋友承租,契約以當事人個人名義簽署
  3. 地上物建照及營業登記均登記在朋友名下
  4. 原本約定由朋友獨資經營,後因經營問題欲變更為合股
  5. 朋友先提供證件同意辦理合股,後向承辦人主張證件被盜用要求退件

貳、法律分析

一、合夥關係認定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本案雙方各出資一半,應已構成合夥關係。同條第2項規定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因此雙方的出資形式均應認定為合法出資。

二、財產權屬認定

依民法第668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本案露營區之財產應為雙方公同共有,不因營業登記為朋友獨資而受影響。

三、受任人義務

朋友作為實際經營者,依民法第535條規定:「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朋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四、負責人責任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朋友可能違反此項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投資憑證、往來通訊紀錄
  • 製作詳細時間軸說明
  • 蒐集朋友同意辦理合股之相關證據
  1. 法律行動
  • 可提起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之訴
  • 聲請假處分保全合夥財產
  • 考慮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 協商方案
  • 建議先進行調解程序
  • 透過律師進行協商談判
  • 討論合理的權益分配方案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已構成合夥關係,建議立即採取行動保全相關證據。
  2. 關於朋友違反合夥約定之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建議尋求法律救濟。
  3. 建議優先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訴訟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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