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在去年4月發生的事情 我當時在彩券行工作 然後遇到運彩詐騙 當時客人欠了15萬,不過我已經先還掉1萬了(他從薪水裡扣),後來我後來7月份就直接做7/1-7/10(沒拿前面10天的薪水),直接偷偷離職 然後他現在寄存證信函第二封來給我 內容以下 敬啟者:陳亭毓 一查台端於113年1月初,到台中市東區精武路149號豐吉運動彩券行上班,職位:收取現金投注站店員,並受及來店顧客運動彩券行下注,既知規定業務禁止欠下注開單。 於同年4月22日晚間9時許,店員陳亭毓接到自稱蔡豐吉來電下注運動彩券南韓、日本等3次全輸,擅自同意未收款即開單,共積欠新台幣15萬元整,後蔡豐吉人不知去向。 店員陳亭毓違背任務,違反禁止條款欠下注開單。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單規定擅自同意未收款即開單,致生損害,責人財產達成15萬元損失,主觀上有故意或意圖不法利益,構成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欠,店員陳亭毓自知下注輸,違反運動彩券行業文規定禁止欠下注開單,後經店員陳亭毓與負責人楊慶盛先生協商,頭協議運彩店損失15萬元,店員陳亭毓全額負責,並同意從店員陳亭毓薪資扣除每月5000元分期償還,後經如仍同。 5、6月份5千元未依協議清償完成,後在同年7月10日領完薪資後即無故離職,搬離租屋處,行動電話由,致使負責人陷於錯誤,信賴其履行清償,結果陳亭毓毫無履行誠意,無履行承諾之意圖,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責5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此,今特函通催告通知,限台端於文到之日起3日內速清償前揭款項,逾期將依法究台端之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為免訟累,盼勿自誤為荷。
當事人於112年1月初至豐吉運動彩券行擔任店員,負責收取現金及投注站業務。
112年4月22日晚間9時許,當事人接受自稱蔡豐吉者電話下注,未收取款項即開立投注單,致生損失15萬元。
當事人已償還1萬元,並以放棄7/1-7/10薪資作為部分清償,後於7月10日離職。
負責人以存證信函主張當事人涉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及第339條詐欺罪。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考量當事人已有部分還款行為,且未能證明具有詐欺或背信故意,本案應較適合以民事途徑解決。
建議儘速與彩券行聯繫,協商還款方案,避免衍生更多法律爭議。
若遭提告,可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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