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買車,車貸總共84期,但業務員表示只要付44期即可,但之後的帳單一直來,業務員表示不用理會,現在貸款公司要對我們進行提告,我們可以怎麼做
當事人與車商簽訂84期汽車貸款契約,但車商業務員口頭承諾只需支付44期即可。當事人依業務員指示僅支付44期後停止繳款,現遭貸款公司提告。
依破產法第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當事人目前未完全清償債務,應負有清償責任。
當事人應依原始契約履行84期付款義務,未依約定期數完全清償,應構成違約。
業務員口頭承諾44期之效力存疑,除非能證明業務員具有代表貸款公司變更契約條件之權限。
若業務員無權代表貸款公司為此承諾,其行為可能構成無權代理,不對貸款公司產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可能面臨貸款公司要求一次清償所有未還款項之風險。
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若持續拒絕給付可能導致更嚴重之法律後果。
立即行動建議
協商方案
法律救濟途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債務清償爭議,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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