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本案不存在下列不得行使督促程序之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向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考量本案請求標的明確且為金錢給付,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此為最經濟快速之程序選擇。惟應注意完整準備聲請狀所需之表明事項,並確實釋明債權存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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