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8-14

債務人明明有在工作卻查不到收入,該如何向法院舉證?

怎麼向法院證明債務人有照常上班 但極有可能領現金 導致政府查不到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欲證明債務人有正常工作但以領取現金方式規避執行,以利後續強制執行程序進行。

貳、法律分析

一、執行法院調查權限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二、債務人報告義務

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

三、違反報告義務之效果

若債務人違反報告義務,依強制執行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得:

  1. 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
  2. 若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四、拘提管收之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如有:

  1. 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2.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執行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向執行法院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進行調查
  • 蒐集債務人工作相關事證
  • 聲請法院命債務人依第20條報告財產狀況
  1. 中長期建議:
  • 持續監控並記錄債務人工作情形
  • 必要時聲請拘提管收
  • 注意蒐證過程應遵守法律規範

肆、結論

考量債務人可能涉及隱匿財產之情形,建議:

  1.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2. 依第20條聲請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3. 如發現債務人確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可依第22條聲請拘提管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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