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已取得法院執行命令並為勝訴方,但執行紀錄表上僅列出強制執行費用,未包含訴訟費用。當事人欲了解如何取回訴訟費用及是否應聯繫對方公司。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因此,強制執行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確定之終局判決為執行名義。訴訟費用之判決應與本案判決具有相同執行力,應可一併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執行標的,包含訴訟費用。
考量本案涉及強制執行程序,建議不要直接聯繫對方公司,應循法定程序處理。
關於訴訟費用之取回,建議向執行法院提出聲請,請求將訴訟費用列入執行標的,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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