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03

壽司教學糾紛 學費爭議案

甲方以教我做壽司,但必須收10萬元學費,甲方曾說完成教學再付清即可,但中途我想停止教學,並已經付款4萬元,也對教學內容感到不滿意,甲方也沒有明確的教學內容與合約,最後甲方告上法院,想要我支付剩餘6萬元,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壽司教學服務糾紛案件。當事人與甲方口頭約定接受壽司教學,學費總額為新台幣10萬元,約定完成教學後付清學費。當事人已支付4萬元,因對教學內容不滿意欲中途終止,甲方向法院請求支付剩餘6萬元學費。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與性質認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就壽司教學達成合意,應認定為僱傭契約。依民法第482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二、契約終止權分析

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本案未訂立書面契約,應可認定為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

三、給付義務之爭議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甲方未提供明確教學內容,可能構成不完全給付。

參、處理建議

  1. 主張契約終止權
  • 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行使終止權
  • 提出教學內容不明確及品質不佳之具體事證
  1. 抗辯建議
  • 主張甲方構成不完全給付
  • 已付4萬元應足以支付已受教學部分之對價
  1. 和解方案
  • 建議以已付4萬元為基礎進行協商
  • 可依實際上課時數比例計算應付費用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僱傭契約之終止及不完全給付問題,建議當事人:

  1. 蒐集教學品質不佳之具體證據
  2. 優先尋求調解解決糾紛
  3. 若進入訴訟程序,應主張依民法第488條第2項之終止權及第227條之不完全給付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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