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簽了一張16萬元的本票,已經超過付款期限,於是跟債權人協商一個月還一萬,目前還了五萬,他卻找了其他人帶著本票到我家討要16萬
當事人簽發一張面額新台幣16萬元之本票予債權人,已逾付款期限。雙方曾協商分期付款方案(每月1萬元),當事人已依約支付5萬元。然而債權人似已將本票轉讓予第三人,該第三人持票前來要求清償全額16萬元。
依據票據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票據,為匯票、本票及支票。」本案所涉及之本票應屬有效票據。
依票據法第100條第2項規定:「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及償還計算書。」當事人已清償5萬元,應要求債權人出具收據以為證明。
若當事人有收受清償收據,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應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若執票人為善意受讓人,依票據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可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
然若執票人與原債權人有惡意串通之情形,當事人可能依票據法相關規定主張抗辯。
立即確認事項:
建議作為:
法律行動: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票據權利之轉讓及已清償金額之效力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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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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