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銀行帳戶遭凍結,但未收到任何強制執行相關文件,欲了解執行文件送達時程及相關權益。
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據此,執行法院應有權限在送達執行文件前,先行調查並凍結債務人帳戶。
送達之執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送達方式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合法性問題,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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