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家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因爭執欲退出共同持有關係,家人原先承諾返還當事人出資款項但現已反悔,當事人欲請求返還出資款項。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本案中,若家人保有當事人出資款項卻不願返還,應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所受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案中,家人若利用當事人出資所獲得之其他利益,亦應一併返還。
若房屋登記為共同所有,則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處理共有財產。
若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但有出資事實,則可能構成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情形。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得利關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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