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於未成年(約10歲)時,被父母列為借款連帶保證人,目前已成年並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財產。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不得為特定法律行為,此為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精神。
當事人當時約10歲,應屬限制行為能力人,其為保證契約之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本案保證契約係由法定代理人(父母)替當事人所為,惟因涉及利害衝突,父母之代理行為應有利益衝突之疑慮。
當事人於成年後對該保證契約效力可能有異議權,若未為承認,該契約可能不生效力。
當事人可能得依法提起確認保證契約不存在之訴。
於訴訟進行中,可能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考量當事人於未成年時被列為連帶保證人可能涉及契約效力瑕疵問題,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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