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買房子,買的是對方的名字,權狀也是,但有另外簽訂合約房子一人一半。因為一些原因我中途要退出,對方當初說好要退還我付出的錢,現在反悔了,我想拿回我付出的錢,請問該如何進行?
當事人與他人共同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對方名下,雙方另有簽訂合約約定房屋權益各半。當事人因故欲退出,對方原承諾返還出資款項但現已反悔。當事人欲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出資款項。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雙方就房屋權益分配已達成合意並簽訂書面合約,應已構成具有拘束力之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當事人應可依雙方合約約定,請求對方返還已支付之出資款項。
若對方以情況改變為由拒絕返還,可能涉及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考量本案涉及契約履行爭議,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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