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遭非法性愛拍攝案件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部分,因為事發當下我有明確拒絕拍攝,但加害人仍拍攝,並且事發後再度要求拍攝並說過「你拍的跟我拍的不一樣」,且當下有聽到錄影鍵的開啟聲 手機鏡頭也是對準我的下體 所以我高度懷疑曾有拍攝過 我一直以來都是拒絕他的拍攝要求 請問在性行為過程中如真的有拍攝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嗎 (被害確定未成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在性行為過程中遭對方拍攝下體
  2. 被害人明確表示拒絕拍攝,但加害人仍執意進行
  3. 有聽到錄影鍵開啟聲,手機鏡頭對準下體
  4. 加害人事後表示「你拍的跟我拍的不一樣」等語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可構成該條項之犯罪:

    •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
    • 違反被害人意願(明確表示拒絕)
    • 有具體拍攝行為(錄影聲、鏡頭對準)
  2. 本案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但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二、行政責任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影片或其他物品。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 保存相關證據,包括通訊紀錄、對話內容
  • 記錄事發經過、時間地點等細節
  1. 尋求協助
  • 通報113保護專線
  • 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 聯繫被害人保護協會
  1. 證據保全
  • 保存加害人承認拍攝的相關對話
  • 記錄當時在場情況及目擊者資訊
  • 保留相關通訊紀錄

肆、結論

考量本案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且加害人行為已違反被害人意願,應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犯罪。建議立即向執法單位報案,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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