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部分,因為事發當下我有明確拒絕拍攝,但加害人仍拍攝,並且事發後再度要求拍攝並說過「你拍的跟我拍的不一樣」,且當下有聽到錄影鍵的開啟聲 手機鏡頭也是對準我的下體 所以我高度懷疑曾有拍攝過 我一直以來都是拒絕他的拍攝要求 請問在性行為過程中如真的有拍攝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嗎 (被害確定未成年)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性影像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可構成該條項之犯罪:
本案亦可能涉及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但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影片或其他物品。
考量本案被害人為未成年人,且加害人行為已違反被害人意願,應可構成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犯罪。建議立即向執法單位報案,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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