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24/9月調來駐點支援的,一直以來被同事長期霸凌清潔用品不讓我用,到處說我怎樣,嫌棄我工作越做越髒導致我常做到半夜,2025/3月假借同事之名要我去做事,上班中聽資深老員工指使執行公務導致一位客人跌倒告我過失傷害,客人要求主管來主管無法到,請我協助備案做筆錄,我還問名字寫誰?主管說寫我沒關係公司保險會處理,法院單子來我開始詢問公司說客人告的是我,公司保險賠客人車損跟醫藥費,精神賠償我要自己理賠
當事人為公司派駐支援人員,自2024年9月起遭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本案雇主應對職場霸凌採取預防措施,否則應負違反職安法之責任。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係依從資深員工指示執行職務致生損害,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
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本案當事人依指示行事,所生損害應由指示者負責。
公司主管指示以個人名義製作筆錄,可能構成誤導並規避雇主責任,應由公司依民法第188條承擔雇主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職場霸凌,建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要求雇主採取必要防護措施。
關於過失傷害事件,應依民法第188條主張雇主連帶賠償責任,不應由當事人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建議當事人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透過正當管道尋求協助,必要時提起法律程序以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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