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執行公務中資深員工要我去做事導致客人跌倒,告我過失傷害,公司說是資深員工叫我去的不是公司所以公司保險賠車損醫藥費兩萬多,精神賠償要我自己處理因為對方告的是我,調解時對方第一次沒來,調解會打給她她要求我們這邊先打電話給她約好第二次調解時間再調解,我同事打給她被她去公司指責我洩漏個資同事騷擾她,第二才開庭對方說我不答應給她10萬精神賠償她馬上去告我洩漏個資跟告我同事騷擾說她還要搬家換電話費用也要我出
關於個資洩漏指控: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個資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本案為調解聯繫目的,應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及「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規定,個資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為進行調解聯繫,應屬合法利用範圍。
關於過失傷害賠償責任,建議由公司依民法第188條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
考量個資使用係為調解目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以資因應。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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