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霸凌與恐嚇互告糾紛

一直一來我是被霸凌的,指使我做事客人跌倒告我過失傷害,變我自己的事,2025/7月我告同事竊盜 同事做完筆錄後反告我2025/4/29跟2025/5/10在公司群組恐嚇她,我在群組說如果再有下一次我就揍她,2025/4/29前跟她的私line還是一直努力維持好關係,2024/9月霸凌到2025/9月所有跟公司反應的都還沒有下文,2024/4/29公司群組發言後我跟她一樣像平常相處,她一樣工作上針對我還會叫我閉嘴用對講機當眾言語詆毀,請問7月竊盜她反告4月的事恐嚇是不是代表她沒有害怕所以給恐嚇只是她的報復我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2024/9月至2025/9月期間在職場遭受同事霸凌。
  2. 2025/4/29在公司群組發表「如果再有下一次就揍她」之言論。
  3. 2025/7月當事人對同事提出竊盜告訴。
  4. 同事於竊盜案後反告當事人於2025/4/29及5/10的恐嚇言論。

貳、法律分析

一、恐嚇罪之構成要件分析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注意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
  • 當事人發言應係出於長期受霸凌下的情緒反應
  • 可能欠缺恐嚇故意
  1. 客觀要件:
  • 威脅內容雖涉及身體傷害
  • 但對方在威脅後仍維持正常互動
  • 延遲3個月才提告,應可推論未致生安全危害

二、職場霸凌處理

依職場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雇主應建立預防及處理機制。本案中:

  1. 公司未妥善處理霸凌申訴
  2. 當事人得依檢舉人保護規定請求協助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群組對話紀錄
  • 蒐集霸凌相關證據
  • 整理與對方正常互動之證明
  1. 法律程序
  • 就恐嚇告訴部分提出答辯,強調: a. 發言係遭霸凌後的情緒反應 b. 前後互動正常,顯示無實質危害 c. 告訴時點具報復性質
  1. 行政救濟
  • 向主管機關提出職場霸凌申訴
  • 必要時依檢舉人保護規定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恐嚇言論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05條之構成要件,建議:

  1. 委任律師提出答辯
  2. 循正當管道處理職場霸凌問題
  3. 避免再有可能構成威脅的言論
  4. 持續蒐證並保存相關證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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