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一來我是被霸凌的,指使我做事客人跌倒告我過失傷害,變我自己的事,2025/7月我告同事竊盜 同事做完筆錄後反告我2025/4/29跟2025/5/10在公司群組恐嚇她,我在群組說如果再有下一次我就揍她,2025/4/29前跟她的私line還是一直努力維持好關係,2024/9月霸凌到2025/9月所有跟公司反應的都還沒有下文,2024/4/29公司群組發言後我跟她一樣像平常相處,她一樣工作上針對我還會叫我閉嘴用對講機當眾言語詆毀,請問7月竊盜她反告4月的事恐嚇是不是代表她沒有害怕所以給恐嚇只是她的報復我該如何處理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注意以下要件:
依職場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雇主應建立預防及處理機制。本案中:
考量本案恐嚇言論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05條之構成要件,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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