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凌我的同事在2025/7月趁我不在偷拿我東西,我報警處理,警察通知我她做完竊盜筆錄後馬上反告我在2025/4/29跟2025/5/10在公司群組講話恐嚇她所以她告我恐嚇昨天收到單子上面寫妨害自由,我在群組強調如果再有下一次我就不客氣揍她,傳群組只是為了大家幫我作證,我只是累積長期從2024/9月到2025/5月不止霸凌還上班時間一直私自調我監視器徹錄我當眾誣賴,跟主管反應無效才發群組,請問恐嚇罪我跟如何應對?
當事人遭同事長期職場霸凌(2024/9月至2025/5月),包含:
當事人在公司群組發言表示「如果再有下一次就不客氣揍她」(2025/4/29及5/10)
對方就竊盜行為遭報警後,隨即對當事人提出恐嚇及妨害自由告訴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在群組發言威脅要「揍她」,應可能構成恐嚇罪之構成要件。惟需視該言論是否已致生危害於對方安全,始得成立。
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方涉嫌竊取當事人物品,應可能構成竊盜罪。
證據保全:
法律因應:
行為建議:
考量當事人之言論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建議委任律師提出答辯,並強調係遭長期霸凌所致之情緒反應。
關於對方涉及竊盜行為,建議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提出告訴。
建議透過正當管道處理職場衝突,避免使用可能構成犯罪之言詞。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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