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揮員工涉過失傷害調解應對

請問我是受資深員工指使做事導致客人跌倒告我過失傷害,調解時我該怎麼說呢?直接跟對方說第188條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受資深員工指使執行工作
  • 因執行工作過程導致客人跌倒受傷
  • 客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案件進入調解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雇主連帶賠償責任
  • 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 本案當事人係受資深員工指使執行職務,應屬職務上行為
  • 雇主應與當事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1. 過失責任認定
  • 應視具體執行職務情況判斷是否有過失
  • 若已盡相當注意義務,仍可能主張無過失

二、調解程序建議

  1. 說明事實經過
  • 詳細說明受指示情形及執行過程
  • 強調已盡注意義務之具體作為
  1. 損害賠償責任分配
  • 可援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
  • 建議由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調解前準備
  • 蒐集工作指示內容及執行過程相關證據
  • 請求公司派員陪同或提供法律協助
  • 準備具體和解方案
  1. 調解時注意事項
  • 保持誠懇態度
  • 避免直接引用法條
  • 表達願意負責但請求公司共同承擔之立場
  • 以達成和解為優先考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雇主連帶賠償責任,建議:

  1. 於調解時說明受指示執行職務之事實
  2. 請求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 若調解不成,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後續訴訟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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